法院報:用法治手段守護“腳底下的安全”
供稿:人民法院報 李雪雁 查看:1308次 時間:2020年09月14日 16:29
原標題:用法治守護“腳底下的安全”
中國法律在線網訊:收廢品的楊某偷了路上的兩個窨井蓋,獲利100元左右,卻逃不脫法律的懲處。9月7日,經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
案件之所以引發了廣泛關注,在于幾個細節:其一,只是盜竊了兩個井蓋,獲利才100元;其二,“偷竊井蓋獲刑”十分新鮮,以往多是批評教育、罰款了之。雖然是緩刑,也具有法律導向意義。
表面上看,盜竊兩只窨井蓋的行為似乎不算嚴重,而實際上其導致的后果可能是惡劣的。窨井蓋系交通設施的組成部分,如有缺失、破損,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易發現,危險性很大。追究刑事責任,而不是批評教育、罰款了之,是法治對“腳底下的安全”的兜底。
此前,偷窨井蓋的行為與普通偷盜行為一樣,都只能歸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,只有盜竊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,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。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發布的《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》規定,盜竊、破壞窨井蓋行為可以入刑,按照實際情況、危害性不同,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等22項罪名,甚至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。毫無疑問,這種懲處力度上的升格,彰顯了刑法對于維護群眾“腳底下的安全”的力度。本案的判決,給那些心存僥幸的偷盜者敲響警鐘。
筆者認為,應該繼續加大處罰力度,要像治理“頭頂上的隱患”一樣治理“腳底下的隱患”。不僅是“偷井蓋的”要追究刑事責任,“收井蓋的”也要追究刑事責任,唯此才能守住“腳底下的安全”。(郭元鵬)
來源:人民法院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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